常修泽:一千年也离不开民营经济
[《荀子·正名篇》,第420页。
天理之昭明灵觉,所谓良知也[198]。为此,陆九渊以心为终极根据,对程朱天理、人欲二分的思想进行了批判: 天理、人欲之言,亦不是至论。
[211]所以,人各有能有不能,惟圣人而后无不能也[212]。这就是说,程朱理学尽管与孔孟儒学一样强调内在心性的超验性,却是过度超越,以致越界,以内在的超验性吞没了外在的超凡者。[25]《论语·雍也》,《十三经注疏》,第2479页。知性以知天是人的理性的事情,养性以事天是人的意向(情感、意志)的事情。[159] 但他的另一个著名命题是心即理:人皆有是心,心皆具是理,心即理也。
[190]《象山文集序》,《王阳明全集》卷七,第261页。这就是说,康德是将原来外在的超凡的上帝、本体纳入了内在的超验的理性之中,即视之为实践理性的逻辑结果。[47] 前面已经说过,宇宙中处处是阴阳,而凡有阴阳处必有所以为阴阳者,这就是无适而非阴阳无适而非太极
[《荀子·正名篇》,第414页。],或曰起礼义,制法度[《荀子·性恶》,第435页。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俗的理解。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荀子本人对约定与俗成有这样一种区分:关于人与政治事物的名称是约定的,关于自然事物的名称是俗成的。
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上文已经谈过,按照荀子的思想,契约的价值根据乃是正义原则。
契约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卢梭讲得非常清楚: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这就是说,所有名称都应当是约定俗成的结果,否则不宜。总之,荀子的约定俗成思想蕴涵着一般契约观念,可运用于政治哲学的社会契约问题。纵性情而不足问学,则为小人矣。
例如,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 这里似乎是说:大儒既法先王,亦法后王。……虽左尧而右舜,未有能以此道得免焉者也。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契约乃是约定俗成的结果,既涉及正当性原则,即社会契约必须基于仁爱精神。
这样一来,正名就不仅关乎先天的不变的人性,而且关乎后天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人们签定契约,乃是建立一种用以约束各方未来行为的规范乃至制度,这显然属于正义论的制度正义(institutional justice)范畴。
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解蔽篇》,第406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1页。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契约或约定即属于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范畴,亦即礼的范畴。(二)约定俗成的正当性原则 关于约定俗成,人们通常不区分约定与俗成,荀子本人似乎也未进行明确的区分。] 正如罗尔斯(John Rawls)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契约(contract)本是一个法律术语,泛指主体之间就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约定,不论他们是哪个时代和哪个领域的主体。而适宜性原则的针对性有所不同,乃是为了适应生活方式的变迁,当然也包括俗的变迁。另一个则是更高层次的、认知维度的可知论,即凡以知,人之性也。
但是,这样理解的俗成,就不再是人为之伪了,这就完全与约定相脱离了。] 这就是说,正名乃是政治问题,而政治的实行就是守名约:因为名分体系的建构乃是一种社会契约,因此,守名就是守约。
] 言道德之求,不二后王。散名之在人者: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
这里首先是正当性问题:契约的签定应当基于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一点在动机上必然表现为一体之仁而非差等之爱的情感。如是则近者竞亲,远方致愿,上下一心,三军同力,名声足以暴炙之,威强足以捶笞之,拱揖指挥,而强暴之国莫不趋使,譬之是犹乌获与焦侥搏也。
但实际上,荀子认为人类社会既有恶俗,也有美俗。[《荀子·儒效篇》,第146–147页。]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这正是孔子所说的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最后要强调指出的是:儒家正义论的适宜性原则并非单纯的历史主义。
人们根据契约判定各方的行为是否正当,则属于伦理学的行为正义(behavioral justice)范畴。] 这里所说的信立而霸,其信兼指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国内方面是政令已陈,不欺其民,从而上下相信,这是讲君与民、即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
[《荀子·儒效篇》,第144页。] 但是,如果撇开荀子法后王的具体历史内容,注意荀子正义论的基本原理,那么就可以说,后王之法不过是王者之迹,而先王之法才是王者之所以迹。
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本文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从荀子约定俗成思想中抽绎出这种一般契约观念及其儒家思想内涵,并将其运用于政治哲学的社会契约之中。
……今亦以天下之显诸侯诚义乎志意,加义乎法则度量,著之以政事,案申重之以贵贱杀生,使袭然终始犹一也,如是则夫名声之部发于天地之间也,岂不如日月雷霆然矣哉。彼后王者,天下之君也。[《荀子集解·正名篇》,第411页。事实上,荀子本人就创制了许多新名。
] 在这个问题上,王先谦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他说:旧名,上所云‘成名也。] 荀子这番议论,尤其约信盟誓,则约定而畔无日的判断,给人一种印象,即对国际盟约不以为然。
然而调适的基础,正是这种正当的情感动机。[《荀子·王霸篇》,第219页。
] 我曾谈过,荀子实际上具有两个不同层次的人性论,或者说他将人性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或维度:一个是基础层次的、情欲维度的性恶论,即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篇》,第346页。另一类则是有关人与政治名分的名称,这需要自觉的约定,而其约定的根据还是俗成,因为俗并不是不变的,而是历史地变动的,例如殷周之变、周公制礼[ 参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见《观堂集林》卷十,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